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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遂宁邦泰云璟强制签署房屋补充协议及物业协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13 11:48 已回复

         遂宁邦泰云璟置业公司(南区)在销售商品房时,提前让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上面写明定金不退并要求三日内签署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日,强制要求买受方签署补充协议及前期物业协议。补充协议内容包括“除了主体结构及基础架构外,其他因质量问题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等霸王条款。同时前期物业协议要求买房人在接房当日预缴一年的物业费。如果不签补充协议及前期物业协议,则告知消费者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定金不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规定物业费不能提前预收超过6个月。遂宁邦泰云璟置业公司的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希望政府能重视该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公平公正的合同签署环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14 14:59

网友,您好!
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给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目前正在处理中,请耐心等待。
感谢您的留言!
此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6 10:50

网友,您好,您通过问政四川留言反映的相关问题,经市河东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一、定购协议问题,遂宁邦泰云璟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提前与客户签订的《定购协议》,目的是维护大额消费的交易稳定,双方针对定金的约定不仅仅是约束客户,也是为了约束开发企业,防止出现一房多卖等情形,定购协议对开发商及客户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问题,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与客户签订的《定购协议》中的第二条:定金及签约时间的第1小条,以及第三条:双方权利及义务中第3小条内,均有提到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会签署相关附件(含《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以上附件内容现场均有公示,客户签署《定购协议》时并未提出异议,可视双方就《定购协议》内容达成一致。补充协议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均为客户购房过程中应当签署的文件,目的是为了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已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已将上述文件在售楼部现场进行了公示;《定购协议》中已明确客户需按期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协议中也明确了附件包含补充协议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在定购转签约过程中,所签署的文件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针对网友所称的补充协议中的“霸王条款”的问题,补充协议为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在签署前均应当确认条款内容。如商品房出现了任何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客户认定该条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三、物业费预缴问题,针对物业费预售不得超过六个月的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只要预售物业费未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均符合该条规定。如认为开发企业存在违反合同、协议约定,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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