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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建言】加强沟通,促进小区治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7-25 14:24 已回复

尊敬的相关领导,你们好!

在看了相关部门就我们小区“小区停车服务费收费依据不清,责任不明”的求助网文回复后,感觉回复内容部分事实不清,个别回复依据不适当。

1、业主并未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经问询和查阅,小区业主并未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只有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第九章  前期物业服务中约定了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为2.6元/月.平方米(物业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中心墙上亦有公示),另提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一。经查阅«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十一  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的约定内容空白。故不明白回复中所述业主与物业所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何而来。

2、回复文件内容相互冲突,是有文件都适用吗?

回复1中称“根据«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遂发改﹝2014﹞319号)文件内容,第一条第二款(二)地下停车。停车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车每月不超过50元标准收取。即停车管理费收取标准不超过每车每月50元即可,未要求停车管理费需双方协商。另回复2中称根据«关于公布遂宁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遂发改﹝2013﹞431号)文件内容,“停车管理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双方约定的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协商确定”、“另经查验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从其协议约定”。 回复1文件为政府定价,回复2文件为双方协商定价,根据回复导出结论是否可以认为关于小区业主车库停车服务收费,业主与物业服务方不协商也可以,协商也可以?! 横竖物业都有理,业主都得给?!

3、回复依据中个别文件疑似已经作废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服务”不在四川省政府定价目录内;以及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15〕13号有关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而«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遂发改﹝2014﹞319号)中关于地下停车收费内容“停车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车每月不超过50元标准收取。”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与川发改价格规〔2015〕13号、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文件冲突,不知此文件(遂发改﹝2014﹞319号)是否已经废止?!

诉求1、既然是收费项目,希望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按要求进行公示(如物业服务收费2.6元/平.月公示于物业服务中心)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下列信息,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二)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合同履行情况”。

诉求2、能否公布停车服务费收费项目测算清单

未见相关车辆服务费责任划分,如果停车服务费并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只是停车区域清洁及相关设施维护等服务,而一个停车位面积通常小于12平米,月收费50元/车.月,则相当于约4元/平.月,显著高于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2.6元/月.平米。是否停车场相关服务要难于地面相关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费的测算清单应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是否停车服务费收费也应有相关类似测算清单依据?!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河东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7-25 17:41

网友,您好!
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给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目前正在处理中,请耐心等待。
感谢您的留言!
此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河东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8-01 17:52

网友,您好!
接到您在问政四川反映的相关问题后,遂宁市河东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立即安排专人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处理情况
鉴于先生反映问题涉及多部门职能,新区建设交运局于7月28日联系您,征得同意后,于7月29日在新区建设交运局会议室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并邀请您到会,各部门对相关问题当面逐一答复、解释。
(一)关于合同是否签订问题。小区物业经理现场出示开发单位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第一条“本合同对业主的效力,甲方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将《临时管理规约》与本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交付前,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甲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交付后,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业主(包括物业实际使用人,下同),业主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第六条“物业服务费”中明确了物业费收费标准“多层住宅2.6元/平方米/月”。第七条:“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中约定了地下停车位50元/个/月。”且电瓶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都有具体约定。
(二)关于车位服务管理责任划分问题。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中第一条“(一) 室内、室外机动车位”第一款“1.室内机动车位产权属乙方的,无论使用与否,乙方按50元/车位/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车位服务费,该服务费用于乙方为管理该机动车停放场地提供的清洁、设施维护等支出,其中不包含车辆和车内物品的保管及保险费用。”
(三)关于收费问题。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前,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物业企业已在业主群和物业管家系统中向业主进行推送、宣传关于收费情况,并在地下车库出入口有收费公示。成立业委会后,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商讨后与物业企业另行签订协议。
(四)关于收费上新文件和旧文件冲突问题,以新文件为准。
二、下步工作
新区建设交运局将逐一摸排辖区内物业小区停车收费情况,坚决整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同时要求物业企业加强对小区业主的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小区居民对政策文件的知晓率。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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