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构职能职责调整,在新单位之后继续从事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相关工作,工作中需要深入涉及安全的一线作业场所。机构调整之后以前享受的安全津贴却没有跟着调整过来,做同样的事情,接触同样的高危行业。这件事情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网友:
您好!
您在问政四川留言反映“从事安全相关工作的是否应该享有国家规定的津贴”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政策查询,现将查询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询: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务部印发《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工作人员。
经办人:谭粟月 联系电话:15182848023
大竹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