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黄书记,我是一名四级士官,服役满16年,于2012年12月退伍,经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可安置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经过几个月,我将上户的所需材料准备齐全,于2013年6月24日在温江区公安局户籍科办理了居民户口薄并照了身份证证件照,通知我8月3日领取身份证。我于8月6日前去领证,却被告知我的户口已被注销,无任何解释,我向相关部门求助无果,现因户口问题导致我无法参加工作。我请问黄书记,作为一名户籍科科长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谁赋予她如此大的权利肆意注销他人户口?如此下去,谁还愿意去保家卫国!请黄书记为我伸张正义!
此致
敬礼
网友:您好!
根据您留言提出的问题,温江区公安分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经查,您的户口并未注销而是按相关规定移至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鱼凫路600号附5号。分局民警与您取得联系,对涉农地区以前和现行的户口政策向您进行了解释,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按照成公发〔2013〕121号文件精神,现农村地区统规自建住房或经土地整理后统一安置的住房,如无法提供区(市)县国土部门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区(市)县建设部门(包括区市县政府)颁发的《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所属街道出具统规自建或土地整理安置的证明,以及街道、社区出具的关于该居民拥有住房且实际居住的证明,可按政策申请市外迁入和市域范围内户口迁移。
当事人可按照新文件精神,补齐手续将户口迁至其申请入户的安置房所在街门牌号处。
网友:您好!
经回访,8月26日,您的户口事宜已办理完毕,您对我区公安分局的工作表示满意。
网友:您好!
经回访,8月26日,您的户口事宜已办理完毕,您对我区公安分局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