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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业主维权 遭街道办蛮横打压百般刁难!
2024-05-09 12: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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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政府各主管部门及领导: 四川成都,成华。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本应是高度法治、文明、和谐、经济腾飞,人民幸福生活的宜居之地。红枫岭枫和苑全体业主却在一年多时间里三次召开业主大会却遭遇物业公司为谋私利连环撤销权诉讼保盘、地方法院闪电行为保全、街道办违法阻挠、甚至动用行政权力干预民事纠纷的行为。群众奔走呼号,业主自治陷入泥潭,而肉食者弹冠相庆、志得意满地享受本小区的饕餮盛宴…。希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能够肃清基层乱象积弊,还人民群众一个公平、公证和法治的社会环境。 红枫岭枫和苑业主大会相关民事诉讼、跳蹬河街办指导监督及行政复议大记事: 1.跳蹬河街道办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授权使用电子表决为由,书面告知小区业委会“业主大会未授权贵会采用电子表决方式组织本小区全体业主投票”,其明确违反了2022年5月21日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后业委会取得了四川省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书面答复确认后,跳蹬河街道办才作罢不再阻挠。 2.2023年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修改小区三个文本的决议于6月6日通过后,业委会依法依规向跳蹬河街道办提起对通过的三个文本进行备案。与此同时,物业马甲立即提起(2023)川0108民初13818号撤销权诉讼,街道办以涉诉为由未予处理。 3.业委会对跳蹬河街道办对三个文本不予备案提起行政复议,成华府决字[2023]227号决定跳蹬河街道办未尽法定职责,责令其对申请人提起的备案依法作出处理。 4.12月13日,成华区法院青龙法庭在未穷尽调查手段的情况下以 “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本次电子投票表决程序真实性、可追溯性的前提下,本院难以判定本次表决结果系经过法定程序集中的业主真实意思表示,此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故案涉业主大会决定应予撤销”,出现了一户撤销四千户业主大会的奇景。 5.业委会立即对(2023)川0108民初13818号判决提出了二审上诉并被成都中院受理。但跳蹬河街道办事处在二审已经受理、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复议决定,违法做出不予备案三个文本的决定。 6.2023年第二次业主大会关于物业选聘方案的业主大会于9月2日通过物业公司实控人吴井泉侄子吴向阳(同时也是小区消防维保单位负责人,且小区消防问题频发)多次到业委会滋事、并利用突击买房获取业主身份于9月4日再次提起(2023)川0108民初20224 号撤销权诉讼及行为保全申请,成华区法院青龙法庭于违背全国人大及最高法关于审慎采用行为保全的司法解释,在明知此次保全动机不纯的情况下于9月12光速做出了行为保全裁定。并在未穷尽调查手段的情况下,再次以 “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本次电子投票表决程序真实性、可追溯性的前提下,本院难以判定本次表决结果系经过法定程序集中的业主真实意思表示” 再次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目前此案在成都中院二审未结案。 7.在物业合同早已到期,第二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又被行为保全的情况下,全体业主遭受消防隐患、电梯问题频发、公共收益被侵占、小区管理混乱的情况下,跳蹬河街道办和杉板桥社区工作人员装聋作哑、粉饰太平。业委会提出自行管理小区之时,跳蹬河街道办使用行政权力,先后发出《改正通知书》和《关于撤销红枫岭枫和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实施自行管理决定的公告》,阻拦小区业主自救。后经成华府决字[2023]227号行政复议,裁定《改正通知书》程序违法。 8.2023年12月红枫岭枫和苑召开第三次业主大会对自行管理表决,表决通过后跳蹬河街道办持续通过约谈、打招呼等手段干预市场活动,让成都市的物业公司不得参与红枫岭枫和苑的自行管理,此情况已为物业圈津津乐道。与此同时,又有物业马甲对第三次业主大会提起(2024)川0108民初6367号诉讼,并再次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书,但裁定书尚未作出。在这种情况下,跳蹬河街道办于2024年5月7日直接撤掉遮羞布,通过滥用行政权力的方式,以亲手炮制的未备案三个文本为由,绕过司法判决直接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人民群众在哭泣: 物业公司无法无天,撤销权诉讼加行为保全套路消耗司法资源,提升社会运行成本,司法遭到践踏,人民群众没有尊严。 牛鬼蛇神沆瀣一气,魑魅魍魉群魔乱舞。法律沦为肉食者牟利工具,法治社会、公平公正沦为笑谈。 再次希望主管部门能够肃清基层乱象积弊,还我们一个公平、公证和法治的社会环境。 红枫岭枫和苑业主泣诉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跳蹬河街道办事处
回复时间:2024-05-11 16: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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