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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咨询】请问什邡市关于四轮电动车上路的最新规定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14 12:00 已回复

近期什邡市在整治电动车,但相关单位没有说明需要达到什么条件的电动四轮车才准许上路进城行驶而不被处罚。所以我想问一下相关单位四轮电动车上路进城行驶的最新规定(至少能管几年的,毕竟不可能刚这样说完马上又改了嘛)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德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5 15:51

市民: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6 08:47

网友来信我大队收悉,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和驾驶人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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