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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求助】婚迁(农迁农)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29 17:32 已回复

领导你好,我是原三岔街道板桥村四组村民,现已结婚满三年,计划将妻子户口(雅安市农村户口)迁至三岔,本人家里已拆迁但未分房,也未购买失地农民社保;在准备婚迁材料过程中,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这一材料用的是我爷爷的房产证明(爷爷是户主),但在拆迁之后去世;因为这个东部新区公安局户籍办告知我不能将妻子户口迁入三岔,请问这个是什么原因,有没有别的办法?将妻子迁入这边,还能享受拆迁补充安置协议的待遇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东部新区公安分局、三岔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01 09:19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目前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东部新区公安分局、三岔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07 14:07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公安分局、三岔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公安分局核实, 根据《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投靠、收养”入户规定:与本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在夫妻双方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办理夫妻投靠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时,房屋由街道、乡、镇政府统一拆迁,处于安置过渡期且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夫妻双方本市无房佐证材料申请,落户公共集体户。 因您申请入户地房屋已拆迁,处于安置过渡期,夫妻双方在本市无住房,可申请入户公共集体户。
以上情况公安分局已于2024年4月1日15时27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
经三岔街道核实,您主要咨询的是婚迁能否享受安置房的问题。根据成东征安领办【2021】3号第六条:农迁农人员住房安置的问题征地拆迁范围内,由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治理范围内的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可纳入房屋搬迁住房安置:(一)属农村户籍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正式成员,在搬迁范围村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因婚迁或未成年人子女随迁迁入搬迁范围内,未享受过农村征地拆迁(或搬迁)补偿安置的;(二)迁入人员的所投靠人员须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化后的在册正式成员;(三)迁入人员须为非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四)迁入人员须放弃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式成员身份,并书面承诺退出原宅基地使用权或申请权,及其他相应权利的,由户籍迁出地的村(社区)、组、乡镇(街道)出具书面证明意见;(五)经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新迁入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式成员,经公示无异议报镇(街道)拆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的,才能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才能享受拆迁安置。需您提供相关资料上户到三岔街6000号,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后才能享受拆迁安置。如有需要也可到三岔街道土地综合整治办查询。
以上情况三岔街道已于2024年4月7日10时03分,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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