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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投诉】路边临时停车收到提示短信但有延迟被贴罚单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26 10:17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你好:
 
     1.我收到短信通知“2024年3月26日9时19分将车停在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西大街转盘至凤山路路口)未按规定停放被记录”,但是我收到短信时已经为9时21分,短信通知存在延迟且通知未告知多少时间内移车。我之前也有类似路边临时停放,在遇到违停的情况下,成都交警都是有及时的提醒短信和电话通知,为什么在资阳没有电话提醒,并且短信通知存在延迟不告知多少时间内不移车会处罚,就直接开具罚单,到底是什么原因?这个的执法是否合理?
 2.既然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这么严格,为什么在安岳县岳阳镇上府街(安岳中学门口)及其他道路上,有残疾人和老年人驾驶电动轮椅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且存在逆向行驶的情形,为什么交警大队不进行执法处理?
请回复,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资阳市12345网络理政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26 11:21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已转至相关部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资阳市安岳县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02 11:21

尊敬的网友: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违法停车情况,您于3月26日9时19分在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西大街转盘至凤山路路口)的道路违法停车,被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予以记录。因停放在人行横道上,根据《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在人行道上实施的违法停车行为,不属于在10分钟内驶离即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违法整治情况,接到该件后,交通管理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对上府街逆行的电瓶车、自行车、三轮车、轮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下一步工作中,将继续保持整治力度,持续开展整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已于2024年3月28日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并向您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违法整治情况。
如您仍有疑问,请致电:028-24542288,工作人员将悉心为您解答,感谢您的留言,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资阳市安岳县公安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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