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8日17点30分(此时还看到单位法人庞*旭在儿科李*俊主任门诊办公室开会)正常下班过程中,途经日常下班路线(达州市达川区妇幼保健院: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巴国大道296号到莲湖广场: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东50米,)中间换乖车辆于通川区朝阳东路黑沟路口路段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所提供的资料和影相是正常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时间、地点、原因。请问正常下班过程中的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属不属于工伤。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反馈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经查,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受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目前正在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待结论作出后,我局将第一时间送达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