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施行,其中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三点疑问如下:
1.请问公立医院与社会企业共同于公立医院内设立医学检验与病理中心,属于上述违法情况吗?主要疑惑点在于医院内设立的医学检验与病理中心听起来像是医院内部的一个科室,是否属于“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呢?
2.如果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于2020年6月之前设立(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效前设立),请问2020年6月之前的此种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呢?
3.如果2020年6月之前的此种行为属于合法,那么2020年6月之后变成违法了,请问应该怎么处理呢?
本人面对这个问题非常苦难,如能耐心回复,不胜感激!
您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机构进行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您好,我委于2023年8月30日收到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法律解释的信息,现告知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委不具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解释权。
日常工作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取的证据予以认定处理。若您有医疗卫生机构涉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建议您向具有管辖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