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法院在7月14日,告知我在7月14日的下个星期对我的案件进行后续程序,但时至今日,没有任何消息,当时电话电话内容我们双方都已录音,请筠连县人民法院根据当时所说尽快跟进。
经核查信访人李瑞松诉求,核实李瑞松向我院递交民事诉状等材料后,我院亦按照相关规定通知了被起诉人廖某来了解相关情况,并征求其意见是否同意我院组织调解。期间,发现被起诉人廖某系女性,而李瑞松递交的民事诉状上面载明的廖某为男性,且无廖某的身份信息或公民身份号码,为防止出现同名同姓问题出现,我院干警已向李瑞松所使用的两个电话号码去电核实上述问题,但李瑞松均未接听,导致我院未核实到相关情况,案件亦无法及时推进。2023年8月21日,我院与李瑞松联系,向其告知了所反映诉求的核实情况,并于8月23日,李瑞松到现场进行了核实,并修改了诉状,对我院工作予以理解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