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你好。
由于我的母亲现在是57岁和59岁,一家人在家务农,从未购买过社保。现在国家推出一种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未超过60岁以前可以购买此保险,当居民达到60岁时候,可以一次性补缴费用至15年,以此达到农村也可领取养老保险事宜。
经内江东兴区社保局询问,居民必须为1965年以前才可以买此保险,60岁可以一次性补缴。我母亲是1966年和1967年的,不能享受一次性补缴15年政策,只能按年缴费,连续交15年,等到70岁才能领取养老保险,这个政策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存在不合理现象,请领导给予政策解答并帮忙处理,谢谢。
而且为什么一个省的还区别对待,成都市就可以60岁一次性补缴齐,其他市洲就老老实实的一直补缴,如果缴的晚的不得交到70多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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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你于2023年6月22日在问政四川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东兴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您咨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的问题,工作人员了解到您母亲:511021********2665,是19**年**月出生的,在2016年参加了东兴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缴费7年(2016-2022年),共缴保费12800元(4年各200元,3年各4000元),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 2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制定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第三章第十二条中(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可补缴至满15年。(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简言之,该制度在当地实施时,如果按年缴费缴不够15年的,到60周岁可以补缴满15年,然后领取待遇;如果按年缴费缴得够15年的,必须缴费不少于15年。 根据您母亲的情况,不符合补缴条件。因为按照以上相关文件要求,东兴区制度实施是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的(内东区府发[2011]139号)。故只有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才符合补缴条件。您父亲是19**年出生的人员,符合补缴条件,年满60周时,已缴满该缴的年限,次月就能享受居保待遇领取。 您母亲在2016年-2019年缴费各200元,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可按补缴时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但不享受缴费补贴。2023年6月25日已与您电话联系沟通解释相关政策。
如果您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进一步反映和咨询,东兴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电话:0832-2070521 。
感谢您对东兴区居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东兴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