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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投诉】隆昌市在农村收取卫生费规定不合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27 15:10 已回复

隆昌市同心村按户籍人口收费不合理!07年七九洪水时!我家粮食全没了!我母去领救灾粮,村委会说我家五人!我和我老婆去打工去了,我大女儿在家读书,儿子和小女儿没有田土,意思就是只能领一人的救灾粮,哦呵!!现在收卫生费了,却按户籍人口收费,而现在我家人情况啊是这样的,我在云南打工,我老婆在家,大女儿去外地工作去了,儿子和小女儿也未分到田土,所以!依据前述村委会处理救灾粮之言论精神,只有我老婆才有交费资格!领导们!所以我认为一刀切按户籍人口收费不合理!不合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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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内江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27 18:26

您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胡家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31 16:0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24年1月27日在四川日报“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隆昌市胡家镇人民政府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根据《隆昌市2023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隆城管委办〔2023〕9号)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全面分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现状,建立农村生活垃圾“1元钱”制度。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一事一议”,户籍人口每月向村民小组交纳1元钱,专门用于公共领域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并将“1元钱”模式写入村规民约,转变群众参与改善环境卫生的观念,提升群众爱护和监督环境卫生的意识。现胡家镇正全面推进““一元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收费机制”。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3、《隆昌市“六净六顺”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隆治部〔2024〕1号)。
如果您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进一步反映和咨询隆昌市胡家镇人民政府0832-3601336 。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隆昌市胡家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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