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5月4日向贵平台反应:“金牛区北星城住房贷款的一笔收费的质疑与讨要”的问政贴子。
经过贵平台的居中协调后,成都鑫世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3年5月8日向我开具了正式发票。
但是经过我对该公司所开具的正式发票的研究后,发现发票具有以下几个问题:
该公司给我所开具的发票(详见附件1)服务内容为:金融服务费。根据该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我再一次翻阅了相应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并未找到该公司的名字;
根据当时缴款的时候,该公司为我们提供的收据(详见附件2)来看:收据写明的是公证处三个字(证明该收据应该是提供的贷款公正服务而不是金融服务),所以开具的正式发票服务内容应该为:公正费,而不应该是:金融服务费;
根据税务“三流一致”的原则,该发票和收据服务内容完全不一致,此发票应该是废票。
还望贵平台帮忙核实以上三个问题,并麻烦贵平台帮忙协调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该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该公司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和经营项目不相符的行为;
既然该发票和收据内容不一致,该发票应该作废,重新开具公证处相应发票。
尊敬的纳税人: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与成都鑫世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成都鑫世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贷款服务机构,于2018年为金牛区北部新城部分购房户提供了贷款相关服务,服务内容涵盖广,如:办理新房预告事项、预抵事项、正式抵押事项、按揭贷款签署事项、委托公证签署事项(包含委托公证费)等,又因为每个客户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同时与农业银行金牛支行合作,为便于服务银行及客户,在快捷、方便、提高时效的情况下,公司在房屋销售中心收取款项时开具有公司具名的专用收据,在后期完成各项服务事项后,客户需要可通过公司专用收据换取发票,公司已与您取得了联系并开具了发票,收据内容和发票内容不一致,是因为当时服务的内容繁多和客户情况不一所致,但整体属于贷款的金融服务内容。公司在接到您投诉后认真检查了相关资料,公司承认在当时的服务过程中没有对客户一一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在服务费涵盖内容的具体说明方面未给予足够的明确和详细的说明,导致相隔多年后客户的不满和投诉,公司非常重视客户的反馈和意见,继续积极与客户沟通联系,并将上门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完善、优质的服务体验。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5月23日与您进行电话联系,告知您上述情况,您回复同意公司上门进行沟通,因自己本人不在家,公司可与您的家人沟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