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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咨询】关于新型冠状病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2-05 10:39 已回复

我父亲郑*全于2022年12月中旬在泸州市柏香林中医院因发烧住院后检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型肺炎。经治疗出院,在办理医保结算时被告知。因我父亲的医保参保地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医保局,四川省就这个新型冠状病人的费用结算未开通异地联网结算,不能直接在医院办理,只能先现金结算后再到医保参保地报销相关费用。后来和成都青白江区医疗保障局电话(02883652059)联系经多次沟通,青白江区医疗保障局同意我们把我父亲的新型冠状病医疗费用清单及发票邮寄回青白江区医疗保障局报销。在2023年初青白江区医疗保障局回复说省里有文件下发,我父亲这个异地就医的费用不能在参保地报销了,应该在就医地就地报销。我有咨询了泸州市医疗保障局(08303104054)回复说像我父亲这种情况,需要病人就医的医院向泸州市卫健委申请看我父亲的就医情况属不属于政府全额兜底报销类别。因我父亲的就医医院不是新型冠状病人的定点医治医院(新型冠状病得定点医院是方舱医院)需要看省里对这部分病人不是在方舱医院救治的新型冠状病的医疗费用是怎样的报销途径和比例。以上就是我和成都青白江区,泸州市医疗保障局电话沟通后他们给我的回复,如果我父亲的就医的医院不向泸州市卫健委申请我父亲的就医情况是不是就不能报销了呢。我想问得是像我父亲这种情况我们可也医疗报销吗,是在哪里报销呢。是不是省里没有相关这方面的文件下发,像我父亲的这种情况的病人的医疗费用就不能走医保报销了呢,。我在这里恳请你们省里的相关领导就这个问题能不能直接给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去个电话说明一下,因为这个事情我也多次找他们沟通了但是都没有结果。也不懂具体找那个部门反馈情况,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医疗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2-10 19:20

网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新型冠状病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您的父亲是成都市参保人员,2022年12月15日-20日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住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病毒性感染;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12月27日自费结算医疗费用。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相关医疗费用清算和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2〕29号)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在指定承担新冠肺炎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范围,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在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我中心医保管理科,电话 0830-3104054。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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