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广元市万达广场晶座b栋16楼12号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租赁费为每月1100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9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2022年9月前欠交三季度(7-9月)物业费、水电费、垃圾清理费820元;被告于入住之日将本人原出租屋内电视1台、洗衣机1台、空调1台、衣柜1个、沙发1套被被告拉走变卖,货物价值共计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不续租且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由违约方赔偿一个月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11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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