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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巴中市巴州杨坝小院违法建筑问题一直未解决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8-24 16:45 待解释

关于巴中市巴州区杨坝小院违法建筑问题,巴州区区城管执法局和巴州区宕梁社区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群众反映强烈;再次网上举报。事情经过如下,
在3月10杨坝小院6栋103室业主就开始违法乱建,1,铲除原来公共绿化用地,栽种私人花草,2,沿着建筑墙体向外扩建一米多宽总长度十多米的水泥硬化,占用公共绿化面积多达三十多平方米。3.我们业主和宏宇物业多次向区城管执法局和宕梁社区反应,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回复原貌。
最终在3月18号,区城管执法局同社区第一次现场勘察,确定其违法性质,但是并未当场拆除,3月27号再次现场,发布出整治通告,但是并为拆除,整治通告过后,后续进行的整治过程也含糊不清,举步不前。
 最后在业主的追问下,是谁同意103室业主的违法建筑的,宏宇物业有限公司杨坝物业在业主群里说,最初103室业主违法建筑方案,报备过宕梁社区,由宕梁社区和杨刚书记同意施工,但是并没有对杨坝小院六栋业主进行公示,也并未公示建设方案和施工具体位置示意图,也没有进行业主调查是否同意施工。一楼的违法建筑所占用的公共绿化面积属于杨坝小院六栋所有业主的公摊面积,宕梁社区和杨书记他们就能自己拍板答应?
在2022年5月17号眼睁睁的看着该业主完成所有违法建筑施工,随后业主再次电话投诉到区城管执法局询问为什么两三个月过去违法建筑不但没有按照公告拆除,还越建越多,乃至于彻底完工。
  在问政四川官网区城管执法局再次和宕梁社区的回复是,工作人员到现场。该业主仗着年纪偏大耍无奈,阻扰执法,难道就因为谁闹谁有理,谁耍横谁就合法,以此要挟法律退让,要挟执法单位妥协,那我们的法律存在的意义何在?法律的公正,公平何在?
这样的行为不加以制止,放任不管,是否已经严重影响国家赋予该执法单位的执法权威,是否已经严重影响相关部门单位,在老百姓心中的执法公信力。
一直到2022年8月24号,103室违建非但没有按照整改通告来改正,还变本加厉占用公共绿化用地,现已经连带室内装修都完成了,
1,为何区城管执法局,宕梁社区,反复执法效果甚微?
2,所有业主公摊面积,个人或单位是否可以不尊重大多数业主意见就进行分配处置。
3,违法建筑期间多次致电区城管执法局和宕梁社区,区城管执法局称拆除违法建筑交由宕梁社区处理,宕梁社区称没有执法权,只能调解。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义务到底是区城管执法局执行,还是由宕梁社区执行,希望领导落实。
4.事情从2022年3月至今过去大半年了,违建问题根本没处理,已全面完工,处理结果实在令人不满意啊,推脱,踢皮球,糊弄业主,这就是城管局和宕梁社区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
5.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能够督促监督,
6.杨坝小院六栋一单元所有业主诉求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8-26 10:53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
关于“杨坝小院违法建筑问题一直未解决”处理情况的回复

尊敬的杨坝小院小区业主:
一、2022年3月18日下午,我局第一次接投诉反映“杨坝小院6栋1楼03室占用小区绿化用地进行违法建设”后,立即现场核实。经查,系6栋103室业主沿其房屋外墙周边进行硬化。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使用公共区域,务必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征求业委会或社区意见,并且在过程中不能修建构(建)筑物形成违法建设。
二、杨坝小院为杨坝社区拆迁后集中安置还房,当事人年迈且居住一楼,为方便出行和防范蛇虫鼠蚁报经社区同意后在其户型周边进行硬化,并未修建构(建)筑物,也未以围栏、围墙等方式私自圈占,因此当事人未存在修建违法建设的行为。
三、当事人硬化门前绿化地一事未妥善处理邻里关系,涉及邻里矛盾纠纷建议经由办事处、社区协调或走司法程序。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宕梁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 0827-3335787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州区分局
2022年8月26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2-08-26 15:38

103室所在楼栋是6栋,隶属于江南房产公司建设的,商品用房,并不是什么还房户,违法建设部分并非用水泥做硬化,而是整个三十多平方米的侵占面积,全部用瓷砖铺设的,是用砖铺设高达三十厘米左右的高度,宽度大致在一米五左右,并且如图中能看到的,公共绿化带中铺设了二十于张大块路面石砖,该室所侵占的位置属于6栋商品房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并不是个人圈地,这本就是一种违法性质,为什么执法单位回复称该室并未存在违法行为?请相关单位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此事件,法律尊严不容挑衅,也不会妥协这样的蛮横无理,法律明确规定,不是谁闹谁就有理,一切洗法律为准绳,事实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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