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不少案例只争论和回复采光通风等问题。而核心问题:低层住户的房屋贬值损失却较少得到回复和实际补偿。财产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木权利,难道高层住户的多教同意装电梯就可以强行将自己的房层增值而将一层的房屋贬值,从而实现强行夺取一层住户的财产(一层住户的贬值损失和高层房屋的增值)?难道一层的住户不是公民?其财产权不受保护?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制定一个统一的补偿标准或根据评估损失赔偿的政策。法院是否可以将一层房屋因建电梯的贬值同是否应建电梯在一个案件里同时审理解决?为什么某些地方政府和法院只解决高层住户的出行难而不解决低层住户财产损失(建电梯后房屋贬值)维权难的问题?难道公民还要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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