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新区集体土地被占,选出参保人员后,村上说参保人员自己的土地要划归集体所有,以后将不再拥有赔偿权,请问这是怎么回事?是否是政策规定?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采取零星征收模式的土地征收农转非城镇安置名额有限,不能满足所有到龄人员的社保需求。在开展农转非人员推选工作中,由所在村民小组通过召开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方式确定城镇安置人员花名册,推选方案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制定。您所表述的“参保人员自己的土地”其实质为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承包到户的承包地,承包地属于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征收后性质转变为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俗称“三项补偿费用”)等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参与分配,具体分配方案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开展。
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7月30日10时48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满意。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