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草池镇瓦厂村五组29号,于2017年1月因简三路改道征占房屋及部分土地,于2020年2月13生下次女落户瓦厂村,同年9月因货运大道美化工程征占全村,现小女为全社唯一未安置人员,小女是否享有安置?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草池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户于2017年机场及配套项目拆迁,根据成高规土建【2018】236号文件规定:属项目征地范围内拆迁安置对象,且其农房已被拆除的,自项目启动拆迁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其依法生育且初始户籍关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子女。若该类人员的户籍关系发生过迁移,则需提供未享受过拆迁住房安置的相关证明。由于您的次女于2020年2月13日落户草池街道瓦厂村5组,已不符合上述项目安置条件。
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5月6日10时12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满意。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