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户口是大竹县安吉乡响滩坡村二社,因上学把户口迁往万州,现配偶是大竹县安吉乡响滩坡村一社村民,本人在农村有自建房和房产证。请回可否以婚迁的形式把户口迁回农村原址。
网民朋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
网友称:其户籍因上学已将户口迁往万州,如果其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或“城镇居民集体户”,按照规定就不能迁移至其配偶户籍地(农村地区)。如网友有其他户籍业务疑问,请咨询:0818-6252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