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前的老宅基地在没有得到受益人的同意,村社区是否有权利把直接受益人的老宅基地变卖于第三方公司,我问这问题是因为去年三星镇星新乡雷公庙村村两委及组长,把我家的老宅基地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填与他人的名下直接给予变卖。而且我们是多次交代了的不同意。因为父母早已过世子女都长期在外务工,村两委及组长不给予通知还私自更改他人的宅基地给予变卖,请问这是什么态度及情况?我要求你们领导及纪委重视。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三星镇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反映的宅基地参加原新星乡增减挂钩项目但未领取补偿款一事,经了解,您已于早年在雷公庙村6组进行房屋异地新建。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城乡规划法》中建新的拆旧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您反映的老宅基地在房屋异地新建后自动归为村集体土地,与原户主无法定意义上的关系。其次,因该处宅基地涉及多户群众,我镇已告知您于下周会同村两委当面协调此事。
以上情况已于3月20日10时30分电话与您联系,您表示同意处理方案,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28273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