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通川区复兴镇板桥村人。今年结婚后向村上申请分户被拒绝。就给我说现在不准分户。我就想知道。那条法律法规不准分户
市民你好!
你在人民网留言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下面是四川公安的立户分户政策,请仔细阅读,并根据你的自身情况到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咨询,我们会有户籍民警帮你答疑,符合要求的会及时给你办理。
通川区公安分局
2015年10月9日
立户分户登记(第二章)
第八条 〔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九条 〔户籍分类〕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
户、公共集体户、特殊集体户等。
第十条 〔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第十一条 〔家庭户〕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房租赁合同(不包括小产权房屋);
(三)在农村地区确无私有房屋产权证的,经调查核实居住合法住所的证明。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程第十一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15个工作日后,可以按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将其户口迁移至辖区内的公共集体户。
第十三条 〔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准,可以设立
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或者办公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
(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或者集体户入户人数在10人以上,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
(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程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登记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如集体土地在申请分户时还应由村组、乡镇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