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去年考入的教师,在大竹上班的同时又考上了其他地方的老师,当我要去另外一个地方上班时,原单位不同意把档案给我,说要支付违约金,也不同意给我开具工作证明?我想咨询下是否有这种规定?我应该赔多少钱?具体标准是什么?
关于对网友留言有关情况的回复
人民网网友:
你好!
你于2015年3月7日在人民网上提交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你的陈述,我们认为,你与聘用单位,均应按照《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的“工作纪律”、“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严格履行签定聘用合同。
至于你的有关述求,建议你与原聘用单位积极沟通,争取协调处理。
此复
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