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你好!眉山仁寿教师住房公积金交纳不合理,理由: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章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但是,仁寿乡村教师的工资有2000多一点(每月基本工资890,绩效900,地方补贴二类学校200,其他补贴几十元,扣除五险一金等每月领的工资是1900元多一点),这2000就该是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理最低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应该有100元之多,但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只有84元,去眉山市有关部门(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仁寿住房公积金管理处,仁寿财政局等)质询得到答复是: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没有按条例中规定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而是按仁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交纳的。仁寿当地最低工资就800多,乘以缴存比例10%,就得出了这个教师的每月公积金为84元。面对这样的“官方解释”,我很无奈!特求帮助!谢谢!
网友:你好!
你的留言已收悉。眉山市十分重视,仁寿县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向你回复。
仁寿县系典型丘陵农业大县、人口大县、财政弱县,全县人均可用财力低,财政资金主要是向民生领域倾斜,2012年全县民生支出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70%。仁寿县委、县政府2013年起执行的公积金缴费标准为:职工月缴费基数为全口径月工资,单位缴费比例10%。具体事宜你可向仁寿县财政局咨询(咨询电话:362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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