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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 建言】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复议部分的建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scyaic  2021-04-12 09:54 已回复

       对应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二节复核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现状: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保险承保的保险人,即是案件重要赔付主体之一,又是案件处理经过参与者之一(如预付、垫付等),是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的利益关系人之一。但即便保险公司有足以推翻原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材料,若事故中驾驶员不予配合,保险公司将无法申请复核,即影响案件处理,也影响事故处理的交管部门多元化、全方位收集证据,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

       建议:能否加入规定,若事故车辆承保保险人有与原认定相驳的新证据可以作为复核申请人。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眉山市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8-18 14:20

1、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保险承保的保险人不可以作为复核申请人。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复核,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才可以作为复核申请人申请复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作为复核申请人申请事故复核。
2、若事故车辆保险承保的保险人有与原认定相驳的新证据,是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的,因此若事故车辆保险承保的保险人有与原认定相驳的新证据,是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的(但不是以复核申请人的身份提出事故复核申请)。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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