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我是隆昌市石碾镇白鹤林村民宋*金,六十三岁,本人 无儿 无女( 1987年我曾捡了一个女娃,抚养到14岁她就去广东打工,成年后嫁出去就很少回来,后因关系恶化就解除了养父女关系),本人丧偶,体弱多病(患有双眼白内障,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骨质增生,心脏病引起双脚常年浮肿麻木),丧失劳动能力,没人照顾,这三年来我多次找当地政府申请办理五保,政府相关部门各种理由推来推去、不给办理。
诉求:请政府为我办理五保,让我这个可怜的孤寡老人能有最低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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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22年9月9日在问政四川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隆昌市石碾镇人民政府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于1987年捡养一女宋*梅,14周岁后外出打工,结婚后就很少回家,后来您们父女关系恶化,并于2022年6月27日到隆昌公证处解除了您们的收养关系。
关于是否可以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16条,协议解除,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登记是解除收养关系的必要条件,故不能依据公证就可解除收养关系。其实您们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您抚养了您女儿,您女儿就有赡养您的义务。
由于您不具备申请特困的条件,建议您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您可直接向村委递交书面申请即可,镇村两级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就可办理。
如果您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进一步反映和咨询(石碾镇社事办,联系电话0832--5909872)
感谢您对社会事业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隆昌市石碾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