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78年参加工作(含3年军龄),1992年4月1日参加企业社保缴费,2002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从企业调入县粮食局工作),2020年6月退休。2021年7月因受贿罪被取消退休待遇。2024年4月刑释回家。社保账户上存有个人缴费金额4万多,职业年金5万多。
根据人社部发〔2012〕69号:(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请问:我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吗?“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有哪些?恳请解答。谢谢!
网友:
您好!
来信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感谢您的来信。
此复。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2024年4月25日上午,县人社局工作人员通过社保股电话(0825-5429226)与您取得联系,根据现行政策,就相关问题给予了解释,您表示已知晓。
感谢您的留言,感谢您对问政四川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如有疑问,可具体咨询蓬溪县人社局,联系电话:0825-5429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