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
泸洲市江阳区蓝田利民路金科集美天悦小区的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欺骗业主,诱导业主预交一万元定金,但是预交的定金没有纳入房款,导致业主损失巨大,承诺赠送业主五年物业费也履行!几百户业主请求政府为民作主,让开发商能够履行承诺,让泸州成为信用城市!!!谢谢!!!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及关于开发商承诺赠送物业费但未履行的情况,建议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