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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街道办事处与筹备组的职责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21 16:18 已回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四川省物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的职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办事处印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筹备组履行业主大会会议各项议题和议程职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在6个月内召开筹备组则自行解散。问题一、既然上述条文对街道办事处和筹备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问题一、街道办事处是否只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业主成立筹备组,筹备组依法成立后,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各项议题和议程均由筹备组履行,而街道办事处是无权代行筹备组履行职责;问题二、上述条文中的指导职责是否具有职权或强制力,换言之,如果筹备组依法作出的各项决定或议题,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根据指导职责否决筹备组的各项决定或决议,并拒绝加盖印章;问题三、对外发布通知或者公告的主体是筹备组还是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通知或者公告上加盖印章有何意义。问题四、如果街道办事处对筹备组依法作出的通知或者公告拒绝加盖印章,筹备组能否对外公布通知或者公告,其通知或者公告是否有效。问题五、街道办事处委派的筹备组组长拒绝组持筹备组工作或拒绝参加会议,那么在筹备组多数成员要求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的情况下,继续推动筹备组工作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问题六、除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在6个月内未能召开筹备组则自行解散外,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在6个月内或6个月届满作出终止或者解散筹备组工作的决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9 16:18

网友你好,你提交的关于街道办事处与筹备组职责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职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体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筹备组的指导职责,筹备组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筹备组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反映,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召集会议职责的,经筹备组过半数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向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重新指定。
若筹备组成员辞职过半数或其他原因已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说明理由,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解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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