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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中江县人民法院违规冻结本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17 22:37 已回复

投诉: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合规


执行案号:(2024)川0623执250号


本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中江县人民法院违规强制冻结本人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所有支付及收款方式,导致无法找工作领取工资缴纳房租维持本人与家人的基本生活,现进行投诉解冻我的银行卡微信以保障基本生活,希望政府领导予以解决。


  1. 本人与申请执行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纠纷,贵院根据庆阳仲裁委的裁定对本人进行强制执行,但本人没有与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重新约定纠纷由仲裁委裁定亦未签订补充协议,且未收到庆阳仲裁委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等任何形式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等,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裁定,没有按照流程审核仲裁申请而单方面做出裁决,基于以上庆阳仲裁委的裁定无效。贵院在受理时是否尽到基本的有效性审核?

  2. 根据贵院回复的内容“您与申请人签署有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您与担保人存在关联联系根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第一,“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疑问详见第一条。第二,使贵院具备管辖权的法人机构为担保公司(德阳平才科技有限公司)其成立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而我的借款时间及逾期时间均为2022年及之前,也就是我与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纠纷在德阳平才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前已经存在,且纠纷发生后我与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从未签订过补充合同,也未收到过债权转让通知,那么所谓担保合同从何而来。一个公司为已经逾期的债务人在完全不做调查的情况下做担保完全不符合正常认知。贵院在受理时是否尽到基本的真实性审核?

  3. 基于第一第二条的疑问,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本人的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不在德阳市中江县,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4. 此案在人民法院平台,人民法院平台(四川)均查询不到。所留电话拨打为第三方民间调解机构,而非法院或执行局电话。请问贵院第三方的民间机构介入执行案件是否合法,对于一个真正进入执行的案件是否可以如此儿戏?是否与资本勾结而罔顾法律公正?我将继续向上级单位进行咨询。


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解答以上疑问并重新审核此次执行是否合规,停止并撤销对我本人的违规执行,消除一切对我本人的不利影响,解冻本人银行卡及微信账号,保障我的基本生活权力。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8 11:21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2 10:31

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250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80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其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仲裁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约定的仲裁条款予以受理,案件编号为(2023)庆仲网案字第B80号。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向你以短信提醒的方式向借款时预留的手机号码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等,案件依法为你预留答辩期5日,你在答辩期内未及时与仲裁委联系沟通案件情况并对案件管辖及实体提出异议,答辩期满,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向你的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组庭短信通知;仲裁委办案秘书多次拨打你均提示无法接听,随后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书面审理了案件,依法做出裁决,裁决结案并你的预留手机号码送达了仲裁裁决书,所有程序合法合规;2、你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中,德阳平才科技有限公司对你的债务向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故该担保人对你的债务范围内的本金,利息等承担了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552条,此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3、我院在整个立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办理;4、你的案件属于仲裁执行案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查询;调解中心受申请执行人委托且符合诉源治理的相关工作要求。我院已依法作出解冻裁定书,请耐心等待。我院工作人员多次和您联系,您均未接听电话。(4月18日14:31和16:41、4月19日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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