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龙马潭区金色华庭小区物业在中庭游泳池旁边,利用(蓝色屋)长期占用小区公共空间经营游泳池(收费),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之前多次通过泸州市12345以及泸州网络问政平台,请相关部门责令物业限期改正,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道均以游泳池无更衣室搪塞敷衍市民回复,不依法履职,只是程序回复。游泳池全年仅一个多月开放,且游泳要收费泳民并不多,游泳池旁边大型公厕内已经设置男女更衣室为泳民更衣所需,无需再在游泳池旁建(蓝色屋)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小区环境。不管以任何理由,物业都不应该违返《物业管理条例》擅自建(蓝色屋)占用小区公共空间,经营收取费用影响小区大部分业主利益。恳请通过四川问政平台请龙马潭住建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改正占用小区公共场地的行为,还小区整洁有序的绿化环境。《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物业更应起好带头作用。“法定授权必需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龙马潭安宁街道多次不按法律法规规定,仅凭信访回复人个人主观意愿,千篇一律的以游泳池无更衣室为由,忽略游泳池旁公厕内已设置男女更衣室的事实,忽视《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概念,敷衍市民多次投诉均得不到实质性回应,恳请泸州市龙马潭住建局以及龙马潭安宁街道上级主管部门督促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是展现泸州市法治政府创建的实际体现。后期将继续关注后续解决情况,期待问政四川能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替民解忧,维护法律尊严。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金色华庭物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占用公共空间”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安宁街道综合执法队于2024年4月19日会同物业工作人员再次现场调查核实,金色华庭小区游泳池旁蓝色小屋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室。按照泸州市龙马潭区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等职能部门要求,小区游泳池在开放使用前必须办理救援物资审批手续,要求有固定场所存放应急药品、管理制度上墙、公示使用等硬件、软件设施。金色华庭小区物业于2024年4月23日提请小区自管委投票表决是否拆除该储备室,投票后结果均为不同意拆除。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安宁街道社会治理办,电话:0830-266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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