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籍贯四川省岳池县大佛乡,于2003年升学并迁移户籍至黑龙江,毕业后参加工作户籍最后迁移至成都市双流区,由于原生家庭中亲弟弟涉嫌非法滞留国外(貌似缅甸),应该被岳池县公安局认定为滞留境外涉诈人员。2024年3月岳池县公安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岳池支行对我银行卡进行打标冻结,严重影响了我的家庭生活与信用卡原款等日常生活。我与原家庭已多年未共同生活,除与父母电话必要联系外,与原家庭成员如弟弟已多年无任何联系,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我已不属于弟弟的家庭成员,无法对弟弟施加任何影响,更无法参与弟弟任何事务,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中设定和实施行政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岳池县公安局这种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我一家有3口人,小孩需要奶粉,现在靠借钱艰难度日。现在请求上级政府责令岳池县公安局撤消其违法行为,解冻我的银行卡,让我回归正常生活。
问政四川网友:
您好!
您咨询的情况我们已收悉。经电话沟通,请您带上身份证到我局反诈中心详细咨询,如不方便也可电话联系,联系电话:0826-5902919。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岳池县公安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