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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求助】恢复房屋原貌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06 10:49 已回复

遂宁市区政府未确定依法履行安置补偿到位情况下,没有强制权的西宁政府,采取野蛮暴力行为非法抢夺控诉人财产616.66平方米房屋及物内所有贵重物品。遂宁市区政府事至今都不履行法定责任。盼望上级领导以人为本督促市区政府依法履职为感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遂宁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07 12:20

网友:
您好!
来信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感谢您的来信。
此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遂宁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5 16:28

留言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遂宁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我委西宁街道办事处核实处理。现将核实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核实,您反映的是遂宁高新区西宁街道关于您户房屋拆迁相关事项的问题。
二、办理情况
经查证涉及您户的《农房建设审批用地台账》(以下简称“审批用地台账”)、《遂宁市市中区农村村民建住宅占地审批证存根》(遂区农建字NO1870138,以下简称“占地审批证存根”)、《建(构)筑物丈量(登记)表》(以下简称“丈量(登记)表”)、《西宁乡徐家堰村11社丈量公示表》(以下简称“丈量公示表”)等书面材料,座谈调查当时拆迁工作经办人员、村干部、知情群众等,结合您提起行政复议和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关于面积情况的表述,就您户房屋面积认定如下:房屋共计2处、面积总计331.37平方米(包含丈量公示表中公示的违建面积104.21平方米),按建修时间先后,第一处房屋面积为150.29平方米(含违建面积81.31平方米),第二处房屋面积为181.08平方米(含违建面积22.9平方米)。
相关认定依据如下:
(一)关于第一处:根据1998年审批用地台账、2011年4月26日您丈夫签字(纳印)确认的丈量(登记)表,可认定该处房屋修(改)建于1998年前(曾于1998年进行改建),房屋结构为一楼一底一偏,面积为150.29平方米,另据丈量(登记)表勾划显示,二楼和偏房当时确定为违建,面积为81.31平方米。同时,根据2011年8月29日您与原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安置工作过度协议》”内容,您已认可本处房屋面积为150.29平方米的事实,不应再有异议。
(二)关于第二处:根据您户2007年占地审批证存根(占用原宅基地40平方米)、2011年4月26日您丈夫签字(纳印)确认的丈量(登记)表,可认定该处房屋修建于2007年,房屋结构为三楼一底,面积为181.08平方米;另据丈量登记表勾划显示,四楼当时确定为违建,面积为22.9平方米。另根据《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遂船府复字〔2011〕3号)中“申请人请求”中关于面积的表述(“申请人称:……申请人另外所有的182平方米房屋因与申请人哥哥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29日组织申请人与申请人哥哥协商未果,被申请人遂以申请人家庭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与申请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2014年9月9日您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关于面积的表述(“原告另一处182平方米房屋因家庭纠纷未解决为由,故意推毁当事人的住宅房,造成特别的严重的恶劣后果”),也证实您户自己最初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时关于此处房屋面积的表述也为182平方米(与查证面积181.08平方米仅差距0.92平方米)。综上,认定您户第二处房屋为181.08平方米无误。
(三)关于总面积:经随机分别调查您户所在社丈量公示表中也有违建和2处房屋的群众(各2户),分别查证他们的公示内容与协议签订情况,佐证出被调查户的违建面积包含在公示的“总计”面积中(公示表未明确标注包含关系)、2处房屋面积也均计入公示表的“总计”面积中;另查证原物流港拆迁工作经办人员,证明丈量公示表中的“总计”面积为所公示户房屋的总处数以及总面积,丈量(登记)表所勘载内容为登记户房屋总处数、总面积的丈量计算依据。同时,您户丈量公示表中的“总计”面积数据与丈量(登记)表中计算出的总面积数据完全对应一致,均为331.37平方米,故认定您户房屋总面积为331.37平方米。您认为您户2处房屋总面积为616.66平方米(即丈量公示表中的331.37平米加违建104.21平方米,再加另外一处房屋181.08平方米)的诉求不符合事实且缺乏依据,属重复计算。
西宁街道已于2024年3月6日将涉及您户拆迁的款项打入您本人的账号;同时,请您户尽快到西宁街道办理已签拆迁协议那处房屋的接房手续,逾期未办理房源将难以保留。
三、回复回访情况
遂宁高新区西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日17时16分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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