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上次投诉梓潼鸣兴精神病医院的人,医院给我的回应我看到了,我有以下几点1医院并没有给我买五险,只买了三险。2关于24年1月份签订的合同合同我认可,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扣百分之40的工资,但是还要一个点就是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是从24年1月15开始的,截止到25年的1月份15。劳动合同上面有写,那么医院方扣我的工资只能从15号开始扣,前面15天医院不能扣,前面15天扣的依据在哪儿?医院就给我签订了这一个劳动合同,3关于医院方面说我工作能力问题,能具体点吗?我在上班期间有出现过重大事故?还有一个点我是有资格证书的,我在医院上班期间据我了解还有两个同事没有资格证,能让他们两个单独值班?不是非法行医?4我离职当月医院没有给我买保险,5我麻烦卫健委的读一下劳动法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23年的9月18入职,一直到24年的1月份才给我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点我们打工人本来就是相对弱势群体的,麻烦你们相关部门上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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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来信人:
你好!你反映的与梓潼鸣兴精神病医院工资待遇纠纷问题收悉。我局责成梓潼鸣兴精神病医院与你取得联系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