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建设单位没有依法进行前期物业招投标,就确认了物业服务公司。
请省住建厅认真答复如下所有问题:
1、建设单位应受到什么处罚
2、物业监督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该问题,又该受到什么处罚
3、物业主管部门能否允许上述前期物业公司备案
4、上述前期物业如果已经备案,该备案是否有效,物业主管部门能否撤销该备案
网友:
你好,关于你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前期物业备案问题,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物业管理中标结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此处的“备案”是一种告知性备案,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予以纠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