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省级政府部门 » 省政府组成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某街道不让欠物业费业主报名业主委员的法律依据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其他 求助】某街道不让欠物业费业主报名业主委员的法律依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13 01:54 已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依据《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第八条(候选人条件)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以及果壳里的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第三项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约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业务,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小区二届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将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作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据此,欠物业费业主不符合第三届业主委员候选人条件
领导,您好,上面关于某街道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工作不让欠物业费业主报名业主委员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恳请领导给予明确回复,谢谢您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2 17:08

网友:
你好,你提交的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未就业主欠缴、补缴物业费情形限制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此,若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且不影响业主行使法定权利。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情形的,可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反映,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2日

请留言作者对官方回复进行评价[点击这里进行评价]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