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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龙汐台小区27栋1单元101住户住改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28 22:32 已回复

叙州区龙汐台小区27栋1单元101住户违规住改商,经营麻将馆和私房菜馆。其他业主多次拨打12345进行投诉,效果不佳,其仍然在经营。在此咨询区住建部门说要由市场监管局处理,区市场监管局要住建牵头处理。请问到底哪个部门能处理,如何处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宾市叙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07 17:30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结果。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08 17:56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叙州区龙汐台小区27栋1单元101号住户住改商”已收悉,我单位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已到该地点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经核查,被投诉地址的房屋性质为住宅,该房屋业主表示房屋是自己购买的。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联动监管工作的通知》(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居民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的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理;负责对新建餐饮项目违规将油烟净化器排放口接入下水管道的处理;负责住改商经营餐饮业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违规搭建公共烟道案件的处理之规定,因我局不是主管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将会配合主管部门住建部门进行监管检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并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宜宾市叙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08 17:58

市民朋友,您好!
您通过市民热线反映“龙汐台住改商”一事,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联动监管工作的通知》,由我局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调查处理。我局在接到该投诉后,多次安排相关股室与物业公司到现场调查核实,龙汐台小区27栋1单元101业主均表示自己没有对外经营,主要是朋友到家里吃饭、打麻将。对该业主是否存在经营性行为的调查取证,不属于我局职能职责,应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2024年4月3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叙市监移(2024)702号),并附有现场照片8张,在移送函中未明确表述该户是否具有经营性行为,仅表述在现场发现“点菜单”“预打账单”,该八张图片中有五张是点菜单、预打账单,另外三张是店铺的图片,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我局执法大队办案程序,仅该单一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能证明该户进行餐饮经营活动的客观违法事实;如需要证明该户存在经营性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还应当进一步加强证据收集,比如商户经营者收款账单中对应的收款记录、该商户经营者或者服务人员的笔录、就餐人员的笔录等。目前证据暂不能确定该户具有经营性行为,我局已将该情况反馈到区市场监管局,并由我局维修资金股协助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取证,锁定证据后,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该户进行立案查处。感谢您对我区房地产开发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宜宾市叙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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