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3年9月18入职梓潼鸣兴精神病医院,9月份到12月份一直未给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4年的一月份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签的是24年的,后来一月底本人因为家事离职,医院扣了我当我工资的百分之40,我现在的诉求就是拿回我应有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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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关于您“拿回应有劳动报酬”的诉求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反映问题后,梓潼县卫健局针对以上情况,立即组织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按照梓潼县鸣兴精神病医院管理制度,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实行转正工资并购买“五险”。您入职该医院试用期满后,医院护理部根据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认为工作能力、协作能力稍有不足,暂不能独立完成相关工作,相关负责人就此问题与您进行了谈话。该医院虽然延迟与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仍然在试用期满一个月后,按转正工资标准计发工资并购买了“五险”。2024年1月,梓潼县鸣兴精神病医院护理部通过再次评估后,与您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梓潼县鸣兴精神病医院在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离职)时,需提前30天提出并填写离职申请表,以便医院能够及时招聘补充人员,若不提前告知提出书面申请的属“非正常离职”,其工作日报酬只按60%计发。您在离职前未按照相关程序履行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该院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就扣减薪酬一事进行了再次告知、提醒。经核实,您2024年1月实际在院上班22天,按规定扣除了2024年1月应付工资的40%(909.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