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咨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的第二十四条:
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但该法规的实施总则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总则中不涉及企业,但“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这需要对企业进行约定,而总则中未提及企业。
是否企业被允许不执行该“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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