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男,年龄29,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老观镇人 因名字谐音 用普通话读,在日常生活中,本人名字总是会被人故意调侃,随意调动名字其中一个都会让我很难堪,很尴尬。给本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甚至还有精神上的压力,长期导致本人不自信沟通交流。生活中社交,当别人问我名字,都不敢太大声说自己的名字。虽然说名字只是一个代号,但此名字给本人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和痛苦甚至是自卑。为改变这个难堪的局面,特咨询了南充政户中心,给的结果是有曾用名了,就不能二次改名了 这个是未成年小的时候家里人取的。我就想请问一下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自己的姓名权),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法规说一个人不能二次改名。现在网络信息这么发达,在网上看到很多四川的公民都能二次改名。还需要无犯罪记录才能改 以前不懂事的时候有个无意的拘役缓刑 不是故意的 这个都可以查到档案
上述话语可能会给您带来不适,还望您理解一下为了改变自己生活的一个普通男孩子。
法律规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宜变更情形的,不得变更姓名。
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办相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候处理结果。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馈的问题我局相关部门特咨询了南充政户中心,给的结果是有曾用名了,就不能二次改名了。 经阆中市公安局调查核实:根据《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七章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所需材料有:1、本人更名申请书;2、变更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3、户籍地派出所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征信报告;5、公证书;6、非限高证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4年2月26日,民警与你电话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并向你做了解释说明和答复。当事人表示对民警的解释答复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