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垃圾费,常年不在家,就过年回来住几天的,是收当月的?还是收整年的?如果收整年的,是否合理?有没有相关收费文件?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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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24年2月13日在四川日报“问政四川”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隆昌市响石镇人民政府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经了解,收费依据:按照隆治部【2024】1号文件精神,在《隆昌市“六净六顺”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中“村民小组按照户籍人口数收取每人每月不低于1元钱的垃圾治理费”。按照此规定对响石镇范围内的农户收取1元每月每人的垃圾治理费。收费范围文件上要求户籍人口,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元钱。外籍但常驻当地人口,可经村民“一事一议”会议探讨后决定。费用收取凭证:收取金额由村上按照公示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示。费用收取后的使用:钱收取后统一交村公共账户(不上缴,由村民自收自支),根据各社收取情况对应由各社支取。村上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如果您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进一步咨询隆昌市响石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832-5909883。
感谢您对公共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2月18日短信反馈回复情况。
隆昌市响石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