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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投诉】投诉四川国旅胁迫购物,客服涉嫌欺诈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2-05 18:18 已回复

各位领导好:

2024年1月31日我在贵平台投诉了四川国旅欺诈消费者,导游胁迫购物,恐吓游客的事件。贵平台介入后, 2月3日导游退回红包200元。2月4日收退回强迫购物的款项818.25元。在此,特别感谢工作人员的鼎力协助!

全国文旅风生水起,我相信四川希望凭借自己的资源优势,服务优势,人文优势破圈,而不是因为旅行社威胁游客购物和客服欺诈消费者而出名,这既不是四川文旅的初衷,也不是广大游客的初衷。但在与四川国旅沟通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他们对客服欺诈行为的默许,对导游胁迫游客购物的包容,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

我继续投诉以下问题:

1.四川国旅为招徕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1月9日(咨询当日)和1月22日(出发成都当天)客服发我的行程中都没有购物,直到把我骗至成都,我才看到了最终行程。在合同的最后面,以极其小的字眼标注了购物行程。我与客服联系,质疑购物问题(之前重点询问过是否有购物,客服回答途中休息时会经过一个超市,买不买随意)我相信了客服。但旅行社不仅对欺诈行为避而不谈,还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车上多人证实和我经历一样)

2.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消费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并通过安排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客服告诉我,公司正举行1680元买一送一活动,包含大巴,景点门票,食宿等,并发来四川国旅的营业执照,符悦秀初级导游的证件,酒店,餐食的照片以骗取我的信任。导游在行程中不断诱导,在购物店里不断施压并与我发生冲突,最终整个团每个家庭都被迫购买了商品。洋洋卉卉(国旅投诉部员工)称导游对我父亲有特殊照顾,1月25日在川主寺第一个购物店(玉石店)强行安排跟随我们的一对一导购(包*阳,他证实附近景点已于10月底关闭,客服利用信息不对称,涉嫌欺诈)给我父亲拿了一个凳子,而在我安顿父亲和给孩子喂药时,导游冲过来与我发生了冲突,当时我父亲受到刺激,心脏开始不舒服。到第二个购物店看我买完东西,导游给我父亲一个凳子。回成都当天,我父亲产生应激反应,提到导游和九寨沟就浑身颤抖,呼吸困难,导致后面3天行程无法继续,我要求退3天费用,旅行社称捆绑消费,不予退款。这就是国旅声称的导游对我父亲的特殊照顾。

3.导游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1月25日为了不让导游胁迫我购物,答应私下发他一个200元红包。强迫购物的事实已经存在,旅行社避而不谈,不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旅游合同没有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交通服务标准,住宿服务标准(客服曾提供的一份住宿标准使用了“准四”“一线准四”等不确定用语,但在九寨沟住宿没有空调不能洗澡),无用餐标准;

5.告知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必须购买,是强制购买,事后得知此保险为自愿购买;

6.1月22日曾向负责签合同的工作人员索要发票,遭到拒绝,至今未开具任何发票;

7.下单前客服承诺10-12人精品小团,落地成都后,合同显示最低22人成团,且为散客拼团;

8.没有在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9.第三个购物店(宝鑫原)卖三无产品;导游在大巴车上卖的牦牛肉干实则普通牛肉条;宣称在中藏医院才能开出来的神药藏骨通,实际属于卫生消毒用品范畴,不能宣称医疗,也不具备治疗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九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九、十、十一,十四,十六,二十、二十二、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八,五十五,五十六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二十三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四川旅游管理条例》等规定,

我希望得到以下诉求:

1.    旅游款项的三倍赔偿;

2.    全额退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    旅行社和导游依法依规处罚;

4.    严格查处阿坝州旅游黑购物店,依法惩办。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松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29 16:46

尊敬的网友您好,看到您的诉求留言,阿坝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支队高度重视,安排松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情况,经与您电话沟通联系核实并及时回访,您对诉求的解决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各涉旅市场监管,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涉旅市场形象,为游客提供舒适和谐的旅游环境。
非常感谢您对阿坝州旅游业的关心和支持,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请您直接向阿坝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电话:0837-2833318)或松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0837-7232097)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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