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传了2个远洋深海镜的传宣图,详见附件。其中有3个问题:
1.【附件1】-远洋深海镜宣传图上存在1,2,3,4,5,6,7,8号地。
2.【附件2】-新都之塔
3.【附件2】-毗河公园
1.【附件-1】上1到8号地,在公众号“成都向北“上找到出处 。
”成都向北“发布的此条内容下方的免责声明明确表示过发布内容仅涉及业务讨论,非时政类新闻发布,并且不作为指导、引导进行相关投资、买卖的依据。并且自然规划局也曾回电表示“没有发布过这8个地块的出让公告 。”既然没有发布过出让公告,且数据来源也不能作为时政类的买卖投资依据。那远洋将此作为宣传点,这算不算虚假宣传?
2.【附件-2】关于新都之塔,我没有找到相关的新闻及政府层面的公布公告。并且咨询住建部,住建部回复“目前没有名叫【新都之塔】的规划,但是有一个老新都之塔,然后在【乐动力泥巴沱数智体育公园】内有一个在规划中的算是瞭望台或者观景台的,不知道算不算新都之塔”。根据但乐动力泥巴沱数智体育公园又不在宣传图上标注的位置。这算不算虚假宣传?
3.【附件-2】关于毗河公园,按照【附件-1】宣传图的位置。毗河公园那个位置应该是包含了【四川东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新都街道回复【四川东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没有搬迁的计划。并且咨询住建部,住建部回复“目前毗河公园确实是有规划,规划的大体位置在毗河沿线。但基本止步于长龙大桥”。规划的公园范围内有企业正常运作,并且也不在标注的位置,这算不算虚假宣传?
我已经多次投诉了,过年了我想拿回我的血汗钱,5万块钱不是小数目,还请市监局秉公执法!
如果上诉问题属实,我的诉求:
1.之前在远洋深海镜的销售诱导下交了5万元定金。经协商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我要求全额退还我的定金
2.对远洋深海镜做出处罚。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前期,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区市场监管局对“森海镜府”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根据现场检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关于您提出的退还定金事项,属于双方民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已通过短信告知于您。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