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一月份于乐至县仲弘街1号以纯(YISHION)购买服饰千余元,要求商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遭拒绝。说开不出票,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在购买方(我)索取了,但是销售方并未做到应当的责任。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已转至相关部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尊敬的网友:
您在问政四川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接件后,乐至县税务局工作人员前往乐至县仲弘街以纯服饰调查核实,乐至县仲弘街以纯服饰营业执照名为乐至县吴竹兰服装店。经了解,2024年1月您在该店购买服饰,商家未开具发票。税务局工作人员已责令商家限期内开具发票,现已补开并送达。
乐至县税务局工作人员已通知乐至县吴竹兰服装店法定代表人,就未向您提供发票情况予以说明,并要求纳税人务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对消费者及时开具发票。
工作人员于2024年2月4日已致电双方联系,乐至县吴竹兰服装店已开具发票并送达。
如您仍有疑问,请致电:028-23325539,工作人员将悉心为您解答,感谢您的留言,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乐至县税务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