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遂宁 » 市长刘会英 » 投诉河新区综执局调查不尽职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城建 投诉】投诉河新区综执局调查不尽职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30 13:27 已回复

本来就如有的业主网文说的,只要做得不太过分,大家就睁只眼闭只眼算了,但就一个绿化隔离带,22.9月毁绿占绿,不及时制止、不及时执法,拖到22.11月有人问了,“一执”硬化地上植几珠说好了:拖到23.01月再有人说一下,再在旁边植几株又说好了。如此执法,把老百姓当三岁小孩糊弄吗?!
1、执法局回复敷衍;小区物业管理失职,慢作为
河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江山原筑小区绿化隔离带破坏久不恢复”网文投诉中回复“物业是否失职”称,1、部分业主装修中确有“占用绿化”情况,愿意装修完成后恢复受损绿化!2、部分因踩踏出现的绿植受损,小区物业已向公司申请经费后再修复!
有句老话,群众眼睛是雪亮的!试问1、接房二年半了,小区装修入住率估计不到50%,后面装修还很多,是否只要答应装修以后愿意修复就可以侵占、毁损绿地?!另外是小区道路未修入户需要占用吗?装修房子应该都是室内装修,什么室内装修需要持续占用绿地?而且回头查查看,前面没有上过这种当吗?借防水层修缮之名做建庭院之实。
注:住建部门是否可以调查下,小区物业进驻承接项目时,是否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过认真查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还是说小区一楼或楼顶建设质量普遍存在防水问题,所属业主进场装修时大多需要二次修理?
2、老百姓买房无外乎看重的就是房屋质量和小区环境,房屋已建成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质量肯定是有保证的,能看的就更多的是小区环境,如果小区绿地被踩踏出众多道路而不能及时修复,或者被持续占用,受伤害的是谁?必定是小区业主而不是物业或者管理部门,小区管理不善或环境不行,居住体验感会降低,房屋价值必定贬值!那么物业和有关管理部门是否赔偿相应损失呢?!
绿植被踩踏未能及时制止,体现的是管理不到位:不及时补植修复,体现的是管理人员责任心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业主一发声就说需等待申请经费再补植!请问有记录显示已经申请了多久时间吗?!是否侧面证明小区物业办事拖沓,管理人员失职,不在意小区绿化环境这些细节,只要每天有人大概扫扫道路、偶尔清理下绿植就行了?!
小区是由房子、道路、绿植、景观组成的,小区环境直接和房屋价值成正比!房子安全和小区环境(绿地及景观)就应该是小区的红线,由不得任何人随意伤害!
恳请辖区内有关管理部门如街道办、住建部门主动推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发声,监督物业服务,积极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2、执法局调查不尽职
看网文有人问6栋1单元检修井盖疑似被清除,执法局疑似未做调查,未予回复。感觉小区建设应该都有图,按城市档案管理制度,住建部门档案室应该有图纸可以查看,到底是否检修井盖被清除了?如果被清除了,是否需要恢复?
执法局在有关小区投诉回复中多次提到小区一楼和顶楼住户说和开发商签有售房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有”一楼花园或屋顶露台的使用权或者所谓产权”,但业主未提供补充协议或产权合同。疑似成了执法局不便执法的理由。我国早已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如果真要查询售房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应该也不难!
注:附江山原筑《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 对合同第三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补充约定
一 关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底层花园、屋面或露台使用权,经买卖双方协商,买受人同意按照下列   的约定:
1、买受人不享有小区所有底层花园、屋面或露台的使用权;
2、买受人享有小区部分底层花园的使用权;
3、买受人享有小区部分屋面或露台的使用权。
二 买受人对部分底层花园、屋面或露台享有使用权的,其具体位置、面积以出卖人划分为准,买受人不得因面积大小、位置等与相邻住户、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争议,并不得要求重新划分;买受人对其他业主享有的底层花园、屋面或露台使用权予以放弃:
三、底层花园、屋面或露台的绿化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四、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动所使用底层花园、屋面或露台隔断的造型、高度、外观等,不得擅自移动隔断的位置;不得在底层花园、屋面或露台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否则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拆除并恢复原状,并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开发商是懂法的!对底层花园、屋面或露台的使用是有严格规定的,具体说就是”买受人在出卖人划定面积内具有使用权,使用时不得硬化、使用时不得改动隔断、移动隔断,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负责一楼划定面积内的绿化!
另看网文,执法局曾于22.4月函询遂宁市自规局河东新区分局“江山原筑小区内绿地性质”,遂自规局河东新区分局的复函为“江山原筑小区用地红线内绿地均为小区公共绿地”;
《四川省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也规定有新建小区绿地率最小值为30%。
综上,1、就算按一楼业主或者顶楼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有效,如果管理部门同意,由一楼或者顶楼买受业主出具几种花园实施方案,物业或者管理部门审定,我想大多数业主也是没有意见的。提升小区绿化品质,何乐而不为呢?!
3、但根据相关法规和售房合同补充协议,小区一楼也好、屋顶露台也好,在开发商划定的买受人使用面积内,应该是仅一楼种植或者屋顶露台摆放花草、乔木、竹类等,没有任何硬化或者建、构筑物等。
否则,请住建部门或者街道办督促小区物业对小区内一楼户前户户后原开发商栽种的隔断绿植进行认真检查补种,对楼顶露台区域划分油漆印迹进行再次确认补涂。请河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敢于担当,勇于作为,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及时执法,而不是继续拖延执法,变通执法!再让毁绿、占绿成为小区永久之伤!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30 16:13

网友,您好!
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给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目前正在处理中,请耐心等待。
感谢您的留言!
此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08 16:55

网友,您好!
您通过网站留言反映的问题,经遂宁市河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河东执法局对小区业主侵占、破坏公共绿地行为不主动作为、选择性执法、拖延执法等问题
因前期开发商售房时已与一楼业主签订绿地使用的补充协议并在交房前使用绿植将公共绿地进行隔断,导致部分一楼业主肆意侵占、破坏公共绿地的情况存在。对此,自江山原筑小区交房以来,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即安排了执法人员入驻小区,强化了对侵占、破坏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管控。但大部分一楼业主对执法人员的正常监管行为抵触情绪较重,采取“打游击”、利用执法人员交接班、夜间等监管空档期施工,甚至于在执法人员督促整改现场发动老人、小孩与执法人员进行对峙,贸然采取强制措施存在较大安全稳定风险,因此在对侵占、破坏绿地行为治理过程中存在反复性较强的情况。目前,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直在兼顾安全稳定的同时稳步推进针对业主侵占、破坏绿地行为的治理工作,对涉嫌违规的业主均一视同仁,自该小区交房至今,已先后拆除业主违规硬化绿地四处,拆除擅自搭建砖墙一处,恢复补种绿植六处,共计十余次。综上,对业主擅自侵占、破坏绿地行为,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不存在所谓不主动作为、选择性执法、拖延执法等情况。
二、关于6栋1楼业主破坏绿化隔离带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江山原筑6栋1单元104号业主于2024年1月25日再次擅自将前期物业回填的土方移除,并破坏了部分绿化隔离带。执法人员已约谈了该业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整改,严禁再次擅自破坏公共绿化,并告知如再出现类似行为,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依规对其立案查处。2024年2月4日,物业对占用的绿地进行了整改回填,对绿化隔离带进行了恢复。
感谢您的留言。

 

作者评价:满意评价时间:2024-02-23 22:17

一个检修井盖3个月都调查不清,何来尽职?!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