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丽府兰台一楼有一套房屋,已装修妥善,二楼201的房屋已收房但业主并未装修入住,201的水管却在房屋保修期内无故损坏,引起漏水,导致我家一楼进门处墙体渗水,由于墙体内存在电线,渗水可能引起安全隐患,故对开发商前期提出的500元物业费的方案不满意,后开发商一直以楼上业主已接房为由不予解决,故求助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此件请勿转到居委会,转给居委会也解决不了。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您的留言”我们收到了,您反映的问题彭州市住建局回复如下:经调查,渗水原因为楼上201号房间水管堵头松动导致,目前渗水问题已经处理完成。电话联系留言人沟通了解,留言人房屋无质量问题,现对赔偿方案表示不满,针对此情况,我局一是将业主诉求转达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同业主进一步协商处理,二是根据《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