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当年卖掉我们的土地,让我们菜农失去土地,农转非,成为城市户口。然后,我买了15的社保。而今,到了六十岁退休年龄,不给我发放退休工资!天礼何在?谁给予他们的权利?
怎么体现:公平丶公正!?
网友:
您好!
来信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感谢您的来信。
此复。
网友,您好!
您通过问政四川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射洪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经办系统查询,您于2009年12月在射洪市社保中心参加了失地农民一次性缴费180个月,并无其它正常缴费。根据人社厅发〔2019〕94号文第三条规定:“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续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您只有失地农民一次性趸缴,并无任何其它缴费。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第四条规定“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您参保的失地农民缴费政策属地方性政策,不属于国家规定一次性补缴范畴。关于您申请将深圳养老保险转回射洪一事,射洪市社保中心积极与深圳市社保中心取得联系。据深圳市社保中心介绍,您已于2023年10月在深圳市社保中心办理退休,领取了退休待遇。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第二条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人社部规〔2016〕5号文第五条规定“《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保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帐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现您已在深圳市社保中心办理退休,领取了退休待遇。请您上带身份证、社保卡、已退休资料到射洪市社保中心办理退费业务。
感谢您对问政四川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