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四川宜宾市南溪一家生产豆腐干的企业,现拟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于广告宣传,具体涉及的是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南溪豆腐干制作工艺”(保护单位宜宾市南溪县文化体育旅游局),故特此咨询是否可以使用,若使用的话有什么要求以及使用规范。
网民朋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贵企业虽然是宜宾市南溪区一家生产豆腐干的企业,但在生产中是否保持了“南溪豆腐干制作工艺”项目中的主要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需要进一步提供资料并进行核实。具体可咨询现该项目的保护单位:宜宾市南溪区食品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