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天麻、铁皮石斛、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卫函〔2021〕363号)规定和生效日期,在2021年12月之前,灵芝在四川省是否归为药品,是否能作为酒类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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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来信收悉。您在问政四川平台咨询“在2021年12月之前,灵芝在四川省是否归为药品,是否能作为酒类的原料?”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灵芝”属于药品,收录在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经查询,目前“灵芝”未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名单”。
二、根据2019年1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要求,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定同意,我省对天麻、铁皮石斛、灵芝3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四川省开展天麻、铁皮石斛、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方案》(川卫函〔2021〕363号)规定:“试点产品须按‘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取得相关品种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试点期限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结束”。“试点结束后,试点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如您还有疑问,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建议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
综上内容,我委相关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11月07日与您电话进行了沟通,您对回复表示理解。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